案情
9日夜间,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发布案情通报,称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芝罘分局通报,2019年4月8日,一女子报案,称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公安部门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经侦查,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当事人。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芝罘分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调查取证,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9日晚,杰瑞集团发表声明,称获悉媒体相关报道后,高度重视,当日下午集团已与鲍某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新华视点)
本案事实尚不明确,具体细节以官方通报为准,南博小编借此提醒大家收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能马虎,切忌儿戏。其实我国法律已经从多个方面限制了收养的条件,希望所有祖国的花朵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收养孩子的条件
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年满30周岁
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
相差40岁(单身男性)
《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
法律依据——《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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