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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昆明市某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原告陈某是一名74岁的老人,其诉称被告陈某某、尹某夫妇几年前向他借款,期满后经其多次催要未还。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尹某称陈某在说谎,担心法官偏袒陈某,遂用手机私自对调解过程进行录音。尹某的举动被发现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对其劝阻,明确告知她法律规定调解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尹某仍未停止录音行为。在法官“如果继续录音就依法对你进行拘留”的警告下,尹某才停止。被责令删除录音时,尹某称自己已删除了录音文件。然而,几天后,陈某某、尹某夫妇再次来到法院,交给法官两样东西:一份文字资料和一张光盘,并称这是在调解时自己偷偷录下的“证据”。原来,尹某不仅没删除录音,还复制成光盘,并整理成了文字资料。尹某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属于藐视法庭。
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对尹某实施拘留处罚,但其尚处于哺乳期,孩子才1岁多,出于对当事人的人文主义关怀,考虑到尹某夫妇认错态度较好,并且已经写下了悔过书,法官决定暂不对尹某实施拘留。(云南日报)
在法院开庭或调解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可录音、录像、摄影,如果确有录音录像的需求,需要事先申请,得到法院的允许才能进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法院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处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应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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