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男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4.5万条个人信息,盗刷多张信用卡!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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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某于2019年1月至7月在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办事处工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到4.5万余条移动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信用卡诈骗,盗刷多名被害者银行信用卡账号上的资金50000余元用于挥霍。
经调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云南某公司短信网关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要求,导致部分信息内容加密失效,直到2019年8月系统再次升级才修复加密失效问题。期间公司一直未发现该情况,被负责系统维护的员工浦某获取并用于犯罪行为。(云南网警巡查执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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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Q:公司有什么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Q:直接责任人浦某有什么责任?

A: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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