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造成损失,法院判决员工向公司赔偿1.8万元引争议!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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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两名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必须由他们检验后方能出厂,在公司要求其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了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此事一经报道,迅速引发舆论热议。

网友们看法不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对这项判决并不认同。“这法官判的这太荒唐了。那我是不是可以反问一句,如果企业因为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那用不用从企业获益这里面固定分出来15%给参加(加班)工作这些人呢?可以吗?”

小编的看法

首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是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应当是有一个前提,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安排加班。协商是在双方平等的权利下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就不叫协商了,那实际上就是强制。若员工不想加班,相当于协商不成,企业也没有权利强迫加班。若是劳动者有其他违反《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则按照相关法律另外处理。
据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公开裁判文书显示,目前该案已经过二审判决。在二审中,上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改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但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驳回,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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