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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周女士和朋友一起去到了一家室内多元运动馆,本来是想感受一下网红运动的魅力,不想却发生了意外……周女士搭乘室内溜索,沿弧形轨道滑入终点,在抵达终点的时候,周女士突然从溜索上掉了下去,整个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对于周女士的遭遇,场馆负责人表示:事发后他们立即展开了调查。
场馆负责人 周先生:“工作人员没有把扶手拉下来,因为小车上面有个锁扣,拉下扶手锁扣扣住,就不会出问题了。但是等他发现了,锁扣已经来不及去扣了,人就滑出来了。”针对场馆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引发的事故,负责人对他进行了处罚。处罚内容包括:扣除一个月工资、绩效,并降为试用期。同时场馆从设备、安全维护、人员配置等方面都做出了整改。(都市条形码)
相关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作为经营者,必须要做到充分全面的安全提示义务和告知说明,以及器材用品、场地秩序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做到,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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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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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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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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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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