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22岁女孩到美容机构抽脂死亡,主刀医生竟然……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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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3日下午三点左右,胡某某和几位好友来到昆明市一家医疗机构进行抽脂手术,下午四点,因突发呼吸心跳停止,胡某某被送进了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急诊科。医护人员实施了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但仍不见生命体征的恢复。最终,胡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5月13日下午三点左右,胡某某和几位好友来到昆明市一家医疗机构进行抽脂手术,下午四点,因突发呼吸心跳停止,胡某某被送进了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急诊科。医护人员实施了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但仍不见生命体征的恢复。最终,胡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法院审理判决: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陈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获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都市条形码)
小编此前报道过该案件,点开链接了解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昆明一22岁少女在美容院做抽脂手术时不幸离世!

非法行医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文整理自相关司法解释)

Part

01

以下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Part

02

以下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Part

03

以下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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