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更香吗?云南一烧烤店老板用罂粟籽做调料!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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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近日,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案。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烧烤店查获罂粟籽一包,净重727.4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系罂粟属的罂粟种子,具有生活力,萌发率在94.00%-95.00%之间,平均发芽率为94.67%。
被告人辩称,其持有的罂粟籽是在市场上购买,且只用于烧烤香料调味,不作市场流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法律处罚。盈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727.47克,已经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应当依法对其处罚,决定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盈江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少量持有罂粟种子的如何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关于罂粟籽的小科普

2005年8月卫生部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卫生部要求:严禁灭活罂粟籽和用灭活罂粟籽或罂粟籽油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对市场流通的此类产品应依法予以收缴并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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