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宜良的村官父子与人私分120万补偿款!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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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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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昆明宜良县某村委会党委书记,他儿子小张是该村委会的党委委员,父子俩都是村官。
宜良县政府在修建道路时,需要征用该村委会的土地445亩多,按照修路指挥部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实行包干价将所有补偿款付给村委会,村委会负责和被征用的村民们进行补偿。而张某父子联手另外两名村官,将剩余的补偿款120万元装进个人腰包,4人各侵占30万元。宜良县监察委带走张某父子后,2019年12月19日,张某父子共同退交赃款60万元。5月13日,宜良县法院公开审理张某父子职务侵占案。
父子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在兑付补偿款过程中,侵占集体资金1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春城晚报)





















以案释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Q


那么,村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只有从事上述工作的村干部,才可按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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