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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注册成立,公司开办人及法人代表为解某某。解某某等5人假冒省纪委省监委宣传部工作人员,拨打受害单位负责人电话,以要求受害单位高价购买宣传资料的手段实施招摇撞骗。在该公司办公地点,公安机关查获了手机、电脑、云南省内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通讯录、等涉案物品。
目前,解某某等5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委网站)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等。
首先成立此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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