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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30多年的安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邱某,出资18万元给李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放高利贷,从中获利。他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查询债务人家庭住址、房产登记等信息,教李某等人讨债技巧以逃避处罚,为该犯罪集团通风报信,为该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近日,安宁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春城晚报)
邱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意伤害罪!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3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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