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大学生租房陷入“租房贷”,退租了身上还有贷款未还完!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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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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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来源都市条形码











































去年11月,小杨与一家名为XX屋的房屋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月租为1150元,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一"。自己租房时不知道怎么就签了一份贷款协议。在终止租房合同后,催款的短信一直不停。

租户小杨称:“签完合同交了钱他只字未提贷款的事情,11月30号那天他说要去公司的总部去签一个纸质合同,我们就去签,到了那里他才说有个贷款合同,我们当时就害怕不敢签,他就说没有关系这个是他们公司的流程每个人都是这样,签了到时候这些借款不会到我们账上,退租后也不用偿还。”

今年四月,小杨因为其他原因提出退租,也完成了退房手续,但从五月开始,催款的信息就接踵而至。

以案释法


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
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方面,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依赖于经营者的提供与说明。经营者具有告知消费者商品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也具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对于排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其中,第五十二条还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的,合同无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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