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后女子从滇池缆车上跳下身亡!索道公司要担责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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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滇池至西山的高空索道上,一名女子不幸从缆车中坠入滇池而亡。有目击者称,当时一名40多岁的女子从滇池索道的缆车中坠落,掉入滇池,坠落地点距水面有30多米高。随后,索道公司派快艇将女子打捞上岸,120急救人员对其进行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公安机关随即开展核查死者身份、勘验现场、走访调查、调看监控视频等相关工作,得出死者宋某某自行推开缆车厢车车门,跳入滇池,导致溺水死亡的结论,并反馈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对结论无异议。


宋女士去世后,家属以昆明索道公司的缆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35万元。2019年1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索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如下

01

缆车年检合格且张贴了警示标志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年检报告、日检记录等来看,涉案索道缆车2018年年检合格,定期日检并未发现安全隐患,且涉案缆车内侧有警示图标。

02

女子有轻生念头曾用脚阻挡、强行掰开车厢

从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来看,宋女士产生轻生念头,上缆车后,在车厢门即将关闭前,用脚抵挡厢门致其留有缝隙不能完全闭锁。缆车运行过程中,强行掰开厢门跳入滇池溺水死亡。法院认为,经营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将宋女士跳水自杀的责任强加于昆明索道公司,并认为与其未尽关注和提醒义务有直接关联,显然有失公平。

03

索道公司救援人员救助及时,不存在失责

导致宋女士死亡的原因为其轻生的念头以及自杀的行为,并非昆明索道公司未履行危险消除义务所致。此外,昆明索道公司在收到宋女士跳水的消息后展开了救助,但救援人员到达时其已死亡,并不存在救助不及时的情况。
 

【引用声明】:本文摘自昆明广播电视台;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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