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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重庆消费者黄某于1月26日在重庆某临时摊位支付100元购买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鲜花饼,于3月12日食用时鲜花饼已发霉,且包装盒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黄某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未果,请消费者协会协调处理。
接到投诉后,协会工作人员到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鲜花饼包装为8枚/袋,生产日期印在外包装袋上,单枚小包装上未打印生产日期。生产企业以袋装形式把产品卖给经销商,被经销商拆袋重新包装成盒装卖给消费者,因此发生了黄某投诉的问题。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黄某与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达成由该公司赔偿消费者1000元的调解结果。(春城晚报、昆明信息港、都市条形码)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包装标识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主观上明知的经营者要求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
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生物污染(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化学污染(农药、重金属、自然毒素、放射性元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物理污染(外来异物)等。如果食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或者商家涂改生产日期,可能导致食品购买时已过保质期,会导致食品腐烂变质、微生物繁殖等情况,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经营商家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明知,如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而不知道,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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