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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5月27日下午,在学校上课时,课堂没有老师,小学女学生小花(化名),被4名男生拽到男厕所实施侵害。小花从男厕所出来,被一名男老师看到,男老师问明情况告诉校方。
后来,学校通知了小花父亲,小花父亲立即报警,并将小花带回家。6月1日,公安局给小花父亲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上显示:“2020年5月27日,小花被强奸案,我局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求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报道中还提到,4名涉事的男学生全部已经转学,事发学校负责人已被停职,涉事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
警方做法有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而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尚年幼无知,身心发育均不成熟。一般来说,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还很弱,其如果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所致。
监护人有加强管教和赔偿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中,因4名男生未满14周岁对小花进行的强奸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给小花造成身体和心理损害的,应当由4名男孩的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如果两方当事人在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受害人的监护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对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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