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在淘宝网上对云南某工贸有限公司的80方制管机进行拍卖,底价56100元。拍卖前,李某在淘宝网看中这个标的物,便交了1万元保证金。拍卖中,除了李某竞价,还有其他竞买人竞价,李某势在必得,出价51次,以最高价324100元竞拍成功。可是,还没付款,李某悔拍了。经执行人员交涉,李某明确表示其不会支付尾款。她的悔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拍卖秩序,严重妨碍了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6月22日,晋宁法院对李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没收其拍卖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并责令其补齐了两次拍卖的差价款4000元。(人民法院报)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体现。网络司法拍卖需谨慎,不可“随意拍”,更不能“恶意拍”。在参与司法拍卖前,要认真阅读竞买公告与拍卖须知,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对于在司法拍卖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新网拍规则(《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依据来源已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