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此人已被判刑!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7月7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点击查看祝福

致高考考生









十二年苦读,十二年付出,十二年挥洒自如,十二年寒窗无数。睡个好觉,做个好梦,让信心更加充足,每位考生都会取得锦绣前程。

高考是一代人的梦想,一代人通过高考走向另一种人生。青春奋斗,不负韶华;十年磨砺,明朝亮剑!愿所有高考学子,加油!我们挺你!

在2019年高考中,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分局警方就破获了一起”高考作弊“的犯罪案件。董某,是某学校城市学院的一名大四学生。在大四下学期,董某考研成功并被所在大学评为“优秀毕业生”。
在毕业前的空档时期,为了多挣点钱,董某加入了一个“高考资料群”。在群聊中,有人询问董某能否提供帮助高考作弊的“服务”,他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而是告诉考生要把试题照片拍下来发给他,其中有三个考生同意,董某从他们那里共收取了4980元。2019年6月7日下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高考当天数学考试作弊。经过侦查,警察锁定了董某。当警方找到董某时,董某表现很镇定,他解释称,自己是在考试前给考生发数学“押题卷”,并没有违法。但警方检查董某的手机发现,在离正式开考已经不到10分钟时,有人向董某发过疑似高考数学试题的照片,还有另外两张数学试题照片的发出时间是在下午3点以后的考试期间。
为此,董某终于承认,确实有考生在考试期间,通过QQ群给自己发了试卷照片,而他也为对方提供了答案。
2019年10月,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出售、提供答案罪对董某提起公诉。(案件来源今日说法)

高考是一场公平、诚信的才学比拼,愿每一位考生都能交出坦坦荡荡的答卷。然而,有人却想用“非常”手段通过考试,有人也将这种需求当做生意,组织考生作弊、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安排替考、兜售无线电考试作弊器材……这些行为已涉嫌犯罪!具体可能涉及的罪名有:


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依据来源已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