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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有网友发布一篇名为《11岁参加工作?云南红河州的“神童”干部横空出世了!》的文章,文内指出《红河日报》刊发了一则《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州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信息显示,现任红河州某部长念某于1969年9月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1岁参加工作,看来这不仅是‘童工’还是个‘神童’啊!关于念某为何在11岁就参加工作,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称,念某11岁就进入京剧团工作,京剧演员需要从小就练习“童子功”。(红河日报)
Q1
11岁工作不属于“童工”吗?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禁止使用童工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
但是,《禁止使用童工条例》同时规定了,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Q2
16岁之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认定为工龄?
在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中的一条提到,“对2002年12月1日以前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废止)第八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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