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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家金融服务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周某)借款(50万元),保证人孙某某和罗某某,与申请人周某签订了一份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并承诺为公司的这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这家公司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没有还款,申请执行人就申请实现要求两个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贷款未如期偿还,申请执行人便向法院申请了对两个担保人实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对罗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对孙某某进行了数次通知。孙某某接过几次电话,表示对判决不服。随后对执行表示异议并提起再审,但被法院驳回。于是法院的执行人员便上门对孙某某名下的该处房产采取强制腾房措施。(昆明广播电视台)
担保需谨慎,尤其连带责任担保!
所谓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担保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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