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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8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途径湖南省某路段(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与相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因高某未关闭远光灯,导致吴某视觉障碍,致吴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其前方同车道行走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被告高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代被告高某给受害人亲属赔偿后,要求被告高某支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101487.3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湖南高院公众号)
Q:责任如何划分?
A: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与受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并最终死亡,被告高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受害人李某某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并死亡而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Q: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吗?
A:高某对受害人亲属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给受害人亲属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高某直接给受害人亲属予以赔偿;被告高某在因无证驾驶车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高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代被告高某给受害人亲属赔偿后,依法有权向高某行使追偿权。
法律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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