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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上关镇某站职工赵某,在担任大学生村官并兼任村委会报账员期间,以收入不入账、虚报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村委会集体资金,做报账员五年多时间,赵某无度地消费和花销,究竟拿了村里多少钱,他也说不清,成了“糊涂账”。赵某接受审查调查,如实交代了违纪违法事实,对所犯错误悔恨不已。近日,赵某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以案释法
大学生村官赵某利用担任村委会报账员的职务和工作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属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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