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披露了知名火锅品牌小XX在榆林的一家加盟门店两年间用地沟油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根据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至7月,苏某涛指使采购苏某飞参与生产600斤地沟油,厨师刘东月和冯某明参与生产400斤地沟油,并加工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苏某涛指使采购苏某飞、厨师苏某强加工地沟油3963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这也意味着,不到两年时间里,该店生产、销售的地沟油超2吨。法院一审宣判涉案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获刑罚。7月13日,该火锅品牌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对餐厅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深感自责并诚挚道歉,并强调在2019年已配合事发当地部门处理了此类事件。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