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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一名女子称,7月4日她与一名赵姓男子就餐时,对方悄悄在水杯里下了药,好在服务员及时提醒她,并将水杯换走。此事引发众人关注。
经查,嫌疑人赵某(男,23岁)与事主朱某(女,22岁)通过社交活动认识,后双方多通过网络工具交流,偶尔见面。7月4日,赵某邀请朱某在深聚餐。期间,赵某趁朱某离开餐桌时,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 据赵某称其在国外留学时购买),试图让朱某饮用,寻求刺激。此举被餐厅员工发现后及时将水杯换走,并告知了朱某。后朱某向警方报案。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福田警方已依法对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刑事拘留。7月15日事发商场发出一封表扬信赞扬了店家和见义勇为的员工,及时提醒涉事女生并换走饮料使其免于受害的店员被奖励3000元。(今日头条)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法律依据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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