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的注意了,高额投资已在安宁现身,50多名老人的养老钱投资打水漂!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7月30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62岁的廖大爷在安宁街头偶遇一位热情的业务员,在业务员的积极邀约下,廖大爷来到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对该公司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项目和回报进行了详细了解。业务员宣称,北京某投资公司资金雄厚,广州某科技公司也是一家专门做电容器的科技公司,产品均销往国外……公司的项目投资前景好。
后来廖大爷又应邀参加了一次集中宣传,在讲师绘声绘色地鼓动和不设上限的现金红包抽奖、礼品及提前发放利息的诱惑下,廖大爷决定投资10万元,按照公司所言,仅需3个月就能获得4500元的利息。然而让廖大爷没有想到的是,交钱后还不到一个月,这家投资公司突然人去楼空。发现自己被骗的共有53名老人,年龄最小的52岁,最大的71岁,眼见养老钱被骗,老人们都后悔不已。
经查,所谓的北京某投资公司,是一家由龚某(另案处理)登记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营业执照明确记载“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而安宁分公司的7名骨干成员,在归案后均供述,他们行骗时用的都是假名,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法律制裁。


 

以案释法



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另一种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者区别

1、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2、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3、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行为人目的就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同。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