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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的张某看到一户人家在办婚宴,就溜进了别人家里,蹭了一场婚宴吃,顺便还偷走了主人家的礼金。张某混进了廖某家后,假装成宾客吃起了婚宴,过程里,张某看见廖某把婚礼上收到的礼金装进一个包里,放在了自家的楼梯间。
张某起了贼心,趁着廖某招呼宾客的时候,溜进了楼梯间偷走了装礼金的包,之后迅速骑着电动车跑了。廖某发现礼金不见后,赶紧报了警,很快,警方就在张某的出租屋抓获了她,并找到了张某偷走的4万多元礼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0041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都市条形码)
蹭吃还“蹭钱”,张某此举是否属于入户盗窃呢?
首先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了解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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