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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下午,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一案在江西省高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宣判。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一村庄的两名男孩被害,同村的张玉环被警方定为犯罪嫌疑人。此后的二十多年,围绕该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重审,张玉环最终被判处死缓。入狱后,张玉环依然不服,坚持申诉,狱中曾写五六百份申诉书。案件在26年后再次重审,江西省高院认为,原审证据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张玉环无罪。 江西高院宣告张玉环无罪后,江西高院有关负责人代表向张玉环赔礼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网易新闻)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检察机关自今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346.75元计算。本案中张玉环无罪羁押的9778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9778*346.75=3390521.5元(接近340万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曾经在2014年出台了一个关于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的执行仍呈现较大波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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