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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旬,周某在担任昆明某装饰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了从公司获取业务提成,想尽一切办法招揽装修客户资源。如何才能获取潜在装修客户的信息呢?周某打听到安宁市太平新城某楼盘已经交房,很多业主接房后,可能要装修新房。
周某来到该小区售楼部,找到工作人员石某,请求石某提供小区购房业主信息。双方经讨价还价后,周某决定出1万元购买业主的信息。
石某告诉周某,目前,购买该小区的业主有609户。随后,石某通过该小区销售人员身份,登录公司电脑,将该公司609条购房客户姓名、电话复制并打印至A4纸上,石某拿着这些业主信息,与周某进行交易。周某拿到业主信息后,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人民币给石某作为报酬。近日,安宁法院以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刑。(春城晚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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