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情形如下
1.流浪动物有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2.流浪动物有长期投喂人的,由长期投喂人承担责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这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流浪动物伤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基于合法的根据或者事由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人,对于流浪动物,爱心喂养人实际履行了动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基于无因管理理论,其也应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动物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爱心人士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居住于某个场所,虽然没有将流浪动物约束于自己家中,形成自己占有的意思,也不排除其他人有偶尔喂养的行为,但该爱心人士与该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侵权人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动物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最终导致被侵权人的损伤,因此侵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流浪动物没有新的饲养人或长期投喂人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流浪动物如果没有新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流浪动物伤人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4.在公共场所被流浪动物侵权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在小区内被流浪动物侵权,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负有对小区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果由于物业疏于管理,对进入小区的流浪狗未及时发现和进行处置,导致行人被咬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需要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声明】:本文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