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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云南嵩明县某楼盘商品房,并向某地产公司支付了认购金20000元和首付款34848元。因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王某得知某房地产公司推出七五折购房优惠及无理由退房活动。王某要求享受活动优惠未成,向某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房,并退还定金及首付款,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王某认购的该套房屋无法享受无理由退房政策。(嵩明县人民法院)
因为降价,就可以退房或者退差价吗?
降价是开发商的商业行为,若其降价在政府指导价合理范围内是不会受到法律制约的,如果开发商存在违反法律或者双方合同约定才能得到相应支持。例如(一)开发商延期交房;(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四)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五)无法办理所有权证;(六)房屋质量不合格等。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如果单单是降价,进行维权法律是不支持的。但是在购房过程中若开发商存在欺骗、误导业主购房的行为,则业主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或补一定的差价损失。
本案中,因房地产公司未如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可申请退款。
王某与房地产公司自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按照约定的内容交纳定金及首付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与原王某签订书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所以王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及返还定金20000元及首付购房款34848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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