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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称,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高度重视。此前,湖南省永州市17岁女生在商场被男子雷某某猥亵。等待警察到来过程中,雷某某突然逃跑,该女生同行男友胡某追赶猥亵者时将其踢伤。因涉嫌故意伤害,胡某于8月21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目前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澎湃新闻)
Q:雷某某猥亵行为已终止,胡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A:不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见义勇为主要表现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其时效性要求比较强。
Q:虽然雷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终止,但他逃跑的行为显然是为了逃避处罚,那么阻止他逃跑的行为是否属于公民扭送?
A:胡某的行为属于“公民扭送”行为,在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雷某某借机进行逃逸,胡某某为了阻止其逃跑,采用了私力救济的手段,属于一种公民扭送行为。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手段,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诉讼原则。付建告诉记者,胡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是一种过失。阻止逃跑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轻伤,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造成轻伤的损害结果,是没有刑事责任的。另外,事情发生后,双方在警察的调解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责任。就这种情节轻微的案件,法律也是赋予了双方可以进行“私了”的权利。那么在出具和解协议后,就不应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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