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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18时许,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道里检察”通报:8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发生一起性侵幼女案件。9月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案件回顾:受害女童表示,8月29日晚上,我和他爸爸冲突几句话,我就寻思出去溜达溜达。晚上那个犯罪嫌疑人上我家要酒喝,我没给他,儿子给他盛碗饭,完了嫌疑人就把孙女领走了,我也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走的。受害女童的父亲表示,孩子丢失后找了一宿没找到,是嫌疑人把孩子送回来了,然而,他发现孩子被猥亵了。随后,他把孩子送到医院,“送到医院后,医生没敢接待,表示孩子已经过了最好治疗的时候了。我就来到了儿童医院,医生直接给我家孩子送到监护室,告诉我孩子已经要休克了。”
据伤情诊断书显示,伤情初步诊断为处女膜新近裂伤、背部挫伤、臀部挫伤、双下肢挫伤、面部挫伤。(道里检察)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小编认为,预防性侵要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司法保护相结合,若家庭难以提供有效的监护,则需要相关机构及时补位,予以儿童相应的教育和保护。社会、学校等方面也需要对儿童予以更多的关照,进一步加强儿童预防性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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