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谁才是孩子的妈妈?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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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侣因争夺孩子抚养权对簿公堂,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并宣判这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

原告

卵子是我的,精子也是我买的!

被告

我们是同性伴侣,女儿由我怀胎孕育!


大提(原告化名)与小美(被告化名)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小美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小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大提与小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孩子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大提亦无证据证明她与小美存在代孕协议。双方均确认,形成孩子胚胎的卵子是大提的,精子是购买的;孩子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小美孕育分娩;孩子自出生至今年2月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小美带孩子离开,并与其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大提并无证据证明她系孩子的母亲,她要求孩子由她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大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大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尚在二审中。 


Q:抚养权为何不归大提?

A: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意愿,若未能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实施,相应行为及后果将有可能无法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尚不为我国婚姻法乃至其他民事法律所规范,无法根据我国现有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实现生育目的,故双方购买精子进行体外受精乃至胚胎移植的一系列行为是违法的。将于明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人体细胞的禁止性规定已经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否定性评判。与此同时,以此方式出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符合最基本的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在公众最朴素的伦理观念当中,母子关系的确立并非基于生物学上的基因延续,而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阵痛带来的情感关联,这也是《出生医学证明》以孕育分娩来记载母亲的原因所在。因此,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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