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2020年9月27日,在长沙市飞往北京市的航班上,35岁的男子张某见邻座靠窗女子面容姣好,借着帮女子捡耳机之名,将手放在了女子的大腿上。女子因为害怕,并没有剧烈反抗,只是往窗户一侧进行蜷缩,并换了个坐姿。
有了这一次的试探后,张某更加猖狂,又假借邀请女子看电影之名,一边和女子搭讪,一边将手隔着裙子放在女子的大腿上,并有轻微抚摸动作。之后的90分钟内,张某屡次将手放在女子的腿上。因为紧张恐惧,女子多次改变坐姿,将身体紧贴机窗抗拒张某的触碰,但是并没能让张某收敛停止。飞机落地后,女子向北京机场警方报警。
到案后,张某对自己的猥亵行为供认不讳。张某表示,自己第一次将手放在女子大腿上时,看到对方没有剧烈反抗,就一时鬼迷心窍,产生了非分之想。最终,首都机场公安局对该男子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北京头条)
猥亵行为如何处罚,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强制猥亵的构成犯罪,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刑,有恶劣情节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编提醒:如果身边有这样的情况,请及时制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