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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晚,铜陵公安在线发布警情通报,回应安徽某市政协副主席持刀砍伤52岁女性。
9月30日18时29分,铜陵市公安局接报警称,该市某酒店大厅有人持刀伤人。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系蒋某(男,58岁,某市政协副主席)与朱某某(女,52岁)发生矛盾纠纷,持刀将朱某某砍伤,致其左手尺骨骨折、右手虎口等处受伤,现伤者情况稳定,正在积极治疗康复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蒋某于10月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0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办案。(铜陵公安在线)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职人员犯罪除了依法接受刑法处罚,还有相关的处分。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依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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