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关于“碰瓷”的问题,公安部这次说清了!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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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碰瓷”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涉及的犯罪类型也很多。

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X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行人“碰瓷”,车主基于受到威胁产生恐惧心理支付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朱某、谢某敲诈勒索案

行为人自残“碰瓷”,车主误以为确系车辆碰撞而支付钱财,构成诈骗罪

李某、彭某、尚某诈骗案

乘车“碰瓷”并使用暴力当场获取司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王某强等抢劫案

上述案例摘自人民法院报、湖北法院网、河北法院网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并进一步明晰其定性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
据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据悉,此次《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进行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长期以来,“碰瓷”手法多样,涉及刑法的多项罪名,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各地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此次《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以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将“碰瓷”的常见情形分为两类:
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如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实施盗窃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物、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或者过失致人伤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等。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碰瓷者不幸身亡,会怎么处理呢?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对方是故意行为,车主就不必担责。但前提是车主必须属于正常行驶,不存在超速等违规问题。如果有超速或其他违规情况,比如司机在第一次碾压后,如已经发现车轮下有动静,却未马上停车,而导致第二次碾压,一般会认定司机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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