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典——人生之初,腹中胎儿享有继承权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0月21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现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推出“每周一典”栏目,每周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


胎儿的继承权

举个例子

刘女士和丈夫刚结婚不久,丈夫出车祸去世了。此时刘女士正怀有身孕,那么对于丈夫的遗产,刘女士及腹中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普“典”小讲堂


法条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其实,这并不是一条新增的法条,我国法律一直就很重视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1985年实行的现行《继承法》第28条就做出了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017年实行的《民法总则》在第16条中,对于胎儿民事权利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本次《民法典》就是在原有第16条的基础上,对各别标点进行了修改,并予以保留,作为民法典的第16条。


【引用声明】:本文法律法规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