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0月23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自然资源部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解读





一、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继承,只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参照《物权法》第152~155条: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只是不是“继承”问题。

二、根据《继承法》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农村的不动产登记,在解决房地产权归属不同的矛盾时,还是按照按照房地一体原则,优先考虑地随房走,而不是房随地走。

可以这么理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以凭房继承。有农房的时候,地随房走,房是财产权,可以走继承法。没农房的时候,财产权就不存在了,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就不成立了,自然继承法也就不适用了。

 

【引用声明】:本文的政策来自新华社;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猛戳上边二维码

了解更多哦!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