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打工人】——来聊一聊摊贩超过45岁不让卖菜的规定吧!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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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媒反映“武汉某菜场要求女摊贩不超过45岁,男摊贩不超过50岁”,引发网民关注。相关部门初步核实后,向公众发布公告称改造升级后的XX生鲜市场《入驻须知》,为市场运营方XX网(武汉)网络集团有限公司、XX(武汉 )商业集团有限公司、XX(湖北)有限公司自行制定和张贴,是企业自主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已约谈三家企业,要求企业不得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目前企业已撤除《入驻须知》。下一步,江岸区将督促该市场经营方整改到位,营造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市场环境。(大江金案)

 






聊一聊

 

不合情理吧没学历的中年人就这么被抛弃了?我觉得没问题啊老了也不适合做体力劳动吧我觉得歧视女性了这个年龄不卖菜还能干嘛啊对劳动者要求太高了吧管理方也是考虑工作强度啊我觉得没毛病支持整改!

 

 

南博小编认为,如果从法律层面分析,此规定可能会涉及违背公序良俗和平等就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来说,公序指的是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的是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此规定不利于促进就业,也违背了现行社会经济秩序,“抛弃中年人”的做法也不符合商业道德。因此,这一规定并不符合《民法总则》明确的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虽然菜场与入驻人员之间是摊位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但《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也可以做一个参照。该规定规定女性45岁、男性50岁的限制,中间相隔了5岁。这种非退休考虑的性别区别对待其实也涉嫌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可以说,菜场在招商时对入驻人员进行年龄限制,涉嫌就业歧视,相关劳动法律也对消除年龄限制、性别限制、地域限制等“就业歧视”进行了规定。比如: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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