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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现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推出“每周一典”栏目,每周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是补缴还是减免,是全部免费还是部分减免,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只给出了大原则,具体落地执行将会交由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有明确界定的。目前与产权续期相关的现法律规定主要有二:
一是《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二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然,对于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将是大原则,相关费用有望减免;而非住宅用地,有可能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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