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典】——“自甘风险”原则的解读与适用!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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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




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2

 

主体上的适格性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3

 

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4

 

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不是消防员救火这样的行为,而是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行为,且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何时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案例


原告和被告系同学,某日原被告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以被告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被告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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