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花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潘某、某摄影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潘某在庭询时当场提交回避申请书,要求更换男法官审理本案。
理由是本案属于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渗水事故引起的纠纷,男性在安装、维修下水管道方面更有经验,因此要求更换男法官审理本案。后经进一步核实潘某的回避事由,潘某的诉讼代理人亦明确表示要求所有女法官回避。由于上述理由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潘某的回避申请被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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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一、下列情形,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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