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女生宿舍产女丢到垃圾桶致其死亡!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月18日

2020年7月28日6时许,陆某在某校女生宿舍的卫生间内诞下一名女婴后将其丢弃于卫生间垃圾桶内,致该女婴死亡。经鉴定,上述女婴符合呼吸道受压迫或阻塞,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陆某因害怕被人发现而将婴儿丢弃,致婴儿死亡,情节较轻。陆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及陆某的认罪态度,考虑到陆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岁,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属在校学生,决定对陆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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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女婴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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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认为陆某将所生育的婴儿丢弃于垃圾桶内,主观上已具备放任婴儿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一个刚出生的婴儿,被弃之于垃圾箱内,生命无法得到保障,陆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遗弃婴儿致死是遗弃罪

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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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小编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动机实施遗弃行为,是希望孩子得到他人关注并获得有效救助,还是狠心抛弃任其自生自灭,抑或欲置其死地以求解脱。通常,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遗弃的行为人可能认识到,也可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不愿意、不放纵被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结果发生,即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受伤,都是违背其意愿的。例如,父母将重病婴儿弃于医院或者民政局门口,附上婴儿病历或者介绍病情的字条,这明显是希望婴儿能够得到及时的关注和救治,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弃;反之,父母将重病婴儿扔到车辆穿行的高速公路或者荒郊野外或者不易察觉的垃圾桶,明显表明其主观上不期望婴儿获救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因此,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害婴儿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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