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曝出某女星疑似在美国代孕生子的消息,南博小编提醒大家在真相未出之前冷静吃瓜。抛开此事,我们谈一谈代孕后发生纠纷,代孕出生的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首先要知道的是在我国是明确禁止代孕行为的,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而任何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开展代孕、买卖胚胎、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限制性执业活动,均将予以严厉打击。若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实施代孕行为的所有参与者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主要有遗弃罪、诈骗罪、非法行医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等。
代孕合同无效
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合法的生育应以结婚登记并办理准生证为条件。代孕方将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通过代孕合同转移给求孕方,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的原则。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谁是孩子的母亲?
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理论上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或称人工生殖目的说)、子女利益最佳说之四种学说。目前通说认为“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相同,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另外,“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
孩子是无辜的
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但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来划分监护权。
以往判例(来源中国普法):代孕生子后,丈夫去世,公婆与妻子争夺代孕所生子女的抚养权案。小清(化名)、小诗(化名)是李某与高某结婚后,由高某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某、李某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高某去世后又随李某共同生活达两年,李某与小清、小诗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监护顺序在李某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李某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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