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2020年1月6日,陆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共8天)。次日,陆某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陆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根据《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陆某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综合山东高法、南方都市报)
问
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陆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陆某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法院判决)
问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如何救济?
劳动者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实践中,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三条:
1、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必须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必须有能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为客观原因,例如单位破产、解散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必须要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带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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