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碗瓢盆、老人孩子,这是很多家庭主妇的生活重心。然而,一旦离婚,她们的付出可能被无视,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即便全职太太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这让一些本就心力交瘁的家庭主妇的处境雪上加霜。此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民法典》之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很难被“唤醒”。
民法典实施后,这一情况得到了改变,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而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无论何种财产制 夫妻离婚均可提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直接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男女平等观念下,现代家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家庭煮夫”,《民法典》此条规定,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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