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涉疫苗犯罪专项行动,主动排查、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疫苗、接种疫苗过程中发生的非法行医和以疫苗为幌子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疫苗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江苏、北京、山东等地公安机关近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新冠疫苗案件,打掉了造假窝点,斩断了犯罪链条,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名,现场查扣假新冠疫苗3000余支。
经审讯查明,2020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孔某等人为牟取暴利,通过向预灌封注射器组合件注入生理盐水加工制作假新冠疫苗,并层层加价销售。目前,孔某等人制售的假新冠疫苗流向均已查明。制售假新冠疫苗等涉疫苗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一些特殊情形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也提出了酌情从重处罚的规定。其中,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制售假新冠疫苗,就是在公共卫生事件还没有得到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制售假药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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