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刷卡进入房间,企图性侵在酒店隔离女子!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昨日,沙河市公安局通报,市民范某和其妻子系1月8日在沙河市某宾馆的隔离人员。1月19日,范某报警称其妻子在宾馆内被一名叫张某飞的民警强奸(未遂)。经查,张某飞系该宾馆工作人员,并非该局民警。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嫌疑人张某飞已被刑拘。(正义网)



从民法的角度,宾馆工作人员及宾馆都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
消费者作为住户入住酒店,且不说宾馆房间是有一定的私密性,在未得到其本人的同意下,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否则即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另外,宾馆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对于住宿的人员有着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刑法的角度,嫌疑人冒充警察进而实施的行为,恐涉嫌强奸罪、招摇撞骗罪等,具体何罪要看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情况。
法律依据:【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图片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图片

图片

扫描二维码关注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