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物业作为提供有偿车辆保管服务的保管人,或者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您的车辆被被高空坠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但本案更应当以实施高空坠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向可能实施该高空坠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承担车辆损害的补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如果与物业协商不成且难以调查实际侵权人的,可以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以物业公司和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