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辽宁朝阳市出租车司机黄某载客时,发现乘客小军精神异常,眼见收不到车费又不想浪费时间,于是要求小军中途下车。6天后,小军被发现在附近树林身亡,其家属将黄某诉至法院,索赔71万元,黄某觉得很委屈。法院认为黄某实施了承载小军的先行为,在发现其精神异常后,未负进行协助、照顾、通知家属、报案或送往相关部门的后行为义务,对小军死亡存在相应过错,酌定其承担赔偿小军家属10万元的赔偿责任。(文中均为化名)(潇湘晨报)
法律延伸——先行行为
上述案例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撇开此案不论,南博小编与大家分享什么是"先行行为"。所谓“先行行为”在理论上是个笼统的概念,何为"造成结果的先行行为",在何种场合、何种情形下才是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义务、必须采取救助,法律没有明确说法。由先行行为--产生义务--不作为导致犯罪的案件认定非常少。由于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使某种由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主要是在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中提及。其主要结构一般为:先行行为--防止义务--刑事责任。
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来源及图片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扫描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