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袭警罪”正式入刑。而就在3月1日凌晨2点多,昆明一女子便以身试法:2月28日晚23时左右,女子周某与朋友前往昆明一家酒吧喝酒,离开时,周某醉酒将手机遗落。3月1日凌晨1点,她返回酒吧找手机,误将隔壁照相馆当成酒吧,对照相馆大门又拍又打。
照相馆店主发现此事后,立即制止周某的行为,并告诉她酒吧在隔壁,但周某依然对其不依不饶,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无奈,照相馆店主报警求助。接警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小南门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处置。在现场,周某不但拒绝配合调查,还用脚踢踹警车。由于照相馆店主与周某发生争执且有推搡等行为,民警依法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
在民警将二人带至办案区内进行询问时,周某再次拒绝配合,并两次挥手袭击民警头部,被制服后仍试图踢踹民警。
因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袭警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据了解该女子是“袭警罪”入刑以来昆明首例。(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月1日起,“袭警罪”正式入刑。
袭警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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