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推动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02
第一批10项“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施行
近日税务总局将公布第一批包括10项内容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如,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第一批清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续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首违不罚”涉税事项。
03
出入境证件办理将更方便
国家移民管理局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设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群体窗口,老年人可不经网上预约直接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业务;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加强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设备人工引导服务;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升级改造出入境政务服务平台,增加亲友代办等适合老年人网上办事功能,优化操作界面,增设大字体、大按钮页面展示;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为老年人等广大群众提供证件速递、邮费支付、全程速递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
04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运输部印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鼓励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办法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05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自4月1日起实施。
旅游休闲街区由高到低划分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和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总占地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或主街长度不小于500米,年接待访客量应不少于80万人次;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总占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或主街长度不小于300米,年接待访客量应不少于50万人次。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应为步行街,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应在每日主要营业时段期间采取主街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
06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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